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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 0202-09_Z/2018-0104001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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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18-01-04 | [ 公开日期 ] | 2018-01-04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为规范冬季采暖市场价格秩序,防止发生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近日,县物价局向相关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下发提醒告诫函,进一步规范供暖供气企业价格收费行为。
告诫函提醒,各相关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无条件保障民生用气,无条件“压非保民”。在冬季取暖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上调居民用气价格,确需调整的要上报省物价局批准。冬季取暖期间非居民用气价格要严格按照鲁价发电〔2017〕18号文件规定执行。并要求各相关企业落实工作报告制度。
县物价局将加大对居民集中采暖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公示收费标准,随意定价及乱收费行为。居民发现违法行为,可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对违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经营者要依法从重处罚。典型案件将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