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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参加第二届山东文化惠民消费季第二批的文化企业和文化产品服务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120-12_A/2018-0315001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文化和旅游局
[ 成文日期 ] 2018-03-15 [ 公开日期 ] 2018-03-15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一、征集范围

全县范围内凡属文艺演出、图书报刊、影视音像、数字文化、文创衍生、文化旅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传统工艺、艺术培训、文化用品、乐器、玩具和文化体验等领域的文化企业及文化产品和服务,均可申报参加第二届山东文化惠民消费季活动。

二、申报主体条件要求

(一)符合征集范围的文化企业和文化产品生产经营业户须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营规范、手续齐备,无不良记录,对文化产品和服务应当依法享有完整知识产权,无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具备良好社会形象。

(二)实行分类分级征集。为推动文化消费规模化发展,让更多的文化产品服务参与消费季活动,根据企业的规模、专业领域和消费场所采取不同的征集消费方式。

1、大中型文化消费企业。专业优势较强,全省范围有一定数量的连锁运营门店或属于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具备支持文化消费券使用的人员、设备、技术等必备条件,在消费季期间能够持续开展宣传营销和特别优惠活动的,直接参加文化惠民消费季。其他类型的文化企业以进入消费集聚区和产品进入文化超市、文化产品展销区的方式参加文化惠民消费季线下文化消费活动。

2、全省专业代理服务企业。在文艺演出、数字文化、文创衍生、文化旅游、文化娱乐、传统工艺、文化用品、乐器、玩具和文化体验等领域,按照每个行业领域确定一到两家全省代理企业,对本行业领域文化产品和服务统一进行代理。专业代理服务企业须有电商代理、经销代理服务运营经验,能够积极主动对接本代理领域文化企业商户,有效组织服务产品上线、布局消费集聚区和文化超市,并开展营销宣传优惠等服务活动,代理服务文化企业商户需100家以上,产品和服务1000个以上。

3、中小微文化企业。对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不能独立开展文化消费营销宣传活动的特色中小微企业和生产商户,可以加盟专业代理企业的方式参加文化惠民消费季活动。

(三)文化产品和服务申报。为统筹做好征集上线等各项工作,采取分批次进行申报,文化企业和商户要认真选报优质文化产品和服务,中小微企业商户首批申报产品控制在20个以内,产品价格不得高于同类产品价格,并上线文化产品,如实填写文化产品和服务各项消费信息。消费代理服务企业要严格审核加盟企业产品信息,并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三、消费季优惠方式

(一)实行折上折优惠。企业在产品服务零售价格上先行提供一定的优惠,优惠比例不低于平时开展营销活动的幅度,在此基础上再使用省或市发放的文化消费券补贴,使消费者享受折上折的优惠。省和市发放的文化消费券按照一般产品、文创产品、文化体验服务和演出服务实行不同的补贴比例。能够独立开展营销活动的大中型企业、代理服务企业和文化消费集聚区根据自身规模也要发放一定数量的企业消费券,与省市文化消费券进行互动,但不能叠加使用。

(二)实行活动积分兑换。消费者参加消费季公共公益文化活动可获得积分,积分可以在消费云服务平台专区内兑换文化产品。作为宣传营销的一种方式,文化企业需提供一定数量的文化产品作为积分兑换产品。

四、政策支持

(一)经审核通过的文化企业及商户,将纳入第二届山东惠民文化消费季整体宣传推介平台,进行统一冠名和宣传推广,享有第二届山东文化惠民消费季标识系统使用权。

(二)纳入组委会办公室设计编制的宣传折页、消费指南等印刷品,通过各类发放媒体渠道进行广泛传播。由组委会办公室配发统一的基础宣传物料。

(三)组委会根据总体方案统一通过挂名主办、支持举办、协助举办等多种方式予以支持企业、消费集聚区组织的宣传营销活动。

(四)符合文化消费券使用要求的企业和商户,审核通过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纳入文化惠民消费季优惠补贴扶持。推荐进入文化超市、展销店和文化消费集聚区,组织参加全国和省有关文化产业博览会和交易会等。

五、报送要求

第二批征集工作于3月30日结束,产品样品、积分兑换产品报送时间地点将另行通知。

联系人:郭主任 电话:6222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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