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郯城县政府网站!今天是:
| [ 索 引  号 ] | tanchengsfj/2024-0000079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司法局 |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7-15 | [ 公开日期 ] | 2024-07-15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庙山镇庙山村的张某某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在山东省运河监狱服刑。因张某某有数次前科,属于惯犯,在其出狱前,监狱结合其犯罪成分分析,现实改造表现以及心理测试结果等将其确定为重点帮教对象,将其在监狱的认罪伏法情况、服刑改造表现、释放时间等信息,跟郯城县司法局进行了工作衔接。庙山司法所收到县司法局指派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张某某户籍地的村干部和家属,为接其出狱做准备。
7月15日,张某某刑满释放,庙山司法所工作人员与运河监狱干警在庙山司法所办理了交接手续,与张某某签订了安置帮教协议,建立工作档案,重点进行谈心谈话和心理疏导,随后将张某某与其亲属衔接并带回。司法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将张某某释放及安置帮教相关情况通报辖区派出所,完善工作衔接。
庙山司法所积极落实刑满释放重点安置帮教人员必接必送举措,确保从出狱、接送到安置的无缝衔接,为今后帮教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