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gsj1/2024-0000054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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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4-06-11 | [ 公开日期 ] | 2024-06-11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为制止和防范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制止和防范非法集资广告提示如下:
一、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它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非法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宣传。
三、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四、提高防范意识,严格防范各类非法集资广告。非法集资种类繁多、形式多样,但其本质都是不法分子违法违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核心手段都离不开编造项目、伪造资质、承诺高额回报,希望广大公众擦亮眼睛,积极防范各类非法集资广告。
五、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保持对非法集资广告宣传的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向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12315进行举报投诉。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全县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等各类广告参与者要严格履行广告审查义务,增强自律意识,规范金融广告发布行为,自觉抵制和防范各类非法集资广告。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