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欢迎访问郯城县政府网站!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乡镇部门信息公开 >> 工作进展 >> 正文
莫信保本保收益 远离非法集资“伪私募”
[ 索  引  号 ] tanchengxrb/2024-0000030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02-01 [ 公开日期 ] 2024-02-01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非法集资作案手法的共同点是虚假承诺,骗取社会公众资金,在初期及时兑付,以获得信任,致使不明真相的社会公众不计风险加入其中,最终因集资者无法承受高额利息,引起资金链断裂导致案发。

案件详情

2009年5月7日、2010年11月25日,被告人毕应先、温瑞林、王彬三人共同出资先后成立南阳大新实业有限公司、南阳市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个公司,后又在公司内部成立丹江资金部、金奥资金部等多个资金管理部,以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名,采用以大新实业有限公司名义借款、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的形式,高息面向社会大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供毕应先等人使用。毕应先支付给管理部经理4分至5分不等的月息,管理部经理支付给本部业务员3分至4分不等的月息,业务员以1.5分至2.5分的月息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获取息差,至2015年底无力支付本金及利息。案发后经南阳市正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止2015年10月31日,南阳大新实业有限公司、南阳市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涉及5140户,金额24亿余元,已偿还本金14亿余元,尚未偿还本金金额共计10亿余元。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南阳大新实业有限公司、南阳市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毕应先等十人作为被告单位南阳大新实业有限公司、南阳市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系共同犯罪。

据此,对被告单位南阳大新实业有限公司、南阳市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毕应先等十名被告人分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一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河南经济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