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xrb/2024-0000028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财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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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4-01-30 | [ 公开日期 ] | 2024-01-30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给人民群众造成巨额财产损失。非法集资无论采取什么形式,集资者都会把短期回报率定得很高,超高额的经济收益具有很强的诱惑性,往往让人难以防范。
案件详情
舒某某系黔西县人,2010年至2015年底,舒某某以投资黔西县三合百货批发生意资金周转为由,以1.5%至3%不等的高额月息,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在黔西县范围内向汤某某、郝某某、吴某、张某某等26人以借款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人民币302.1万元,其间支付利息88万余元,偿还本金14.5万元,尚有本金287.6万元未退赔。
2017年12月11日,舒某某在遵义市绥阳县被公安机关抓获,该案由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8年12月6日,黔西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舒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件警示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参与非法集资存在巨大风险,不仅不能收到预期效果,反而会血本无归,得不偿失。面对高利诱惑,一定要擦亮眼睛、保持冷静,多方咨询后再做出决策,以免一时冲动坠入陷阱。
来源:文昌法宣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