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xrb/2024-0000025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财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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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4-01-27 | [ 公开日期 ] | 2024-01-27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2023 年 9 月 14 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审理的涉及集资参与人众多,涉案资金巨大,被告单位、被告人人数众多、层级分明,在咸阳地区有着重大社会影响的咸阳某老人院涉养老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案件详情
2009年3月以来,咸阳某老人院在未取得吸收存款的金融资质或者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实际经营状况,虚构、夸大其经营能力、归还能力等,以高额返利方式,运用固定的专业话术、小恩小惠、组织老年人参观、旅游、讲课、成立爱心委员会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诱使社会公众投资。
从2009年3月15日至2021年10月31日,咸阳某老人院共向6873名集资参与人非法集资23957笔,吸收资金1663349530元,造成5090名集资参与人直接经济损失合计508682466.50元。
案件处理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相关规定,判处被告单位咸阳某老人院犯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被告单位咸阳某老人院有限公司犯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高某某等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来源:咸阳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