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xrb/2024-0000021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财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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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4-01-22 | [ 公开日期 ] | 2024-01-22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非法集资总是戴着“高回报”“高收益”的面具,利用人们贪图高额回报的心理,往往前期还会通过给予一些甜头骗取信任,让人不知不觉踏入骗局。
案件情况
郑某甲曾系金沙县新化煤厂职工,其在煤厂关闭后得到赔偿款,并用于高利息放贷,在获得高额回报后,其欲通过注册相关公司,借公司之名获取更大利益。
2012年3月通过他人在贵阳市注册成立了贵州天沅鑫投资有限公司,拿到该公司营业执照后回到金沙,与被告人郑某乙、杨某某、何某某、付某某在金沙设立分公司,并租用金沙县鼓场街道(原城关镇)河滨路17号门面挂牌营业。五人通过亲戚朋友口口相传、同时也通过门面对外接待介绍公司业务,主推公司向外借款,月利率为2%,可随时取回本金,同时公司向企业、个人放贷,月利率为5%,手续简便。
因该公司不具备银行金融性质的借贷能力,且管理混乱,放贷款多数未能收回,导致各被告人未能如期支付各集资参与人的利息及本金。公司从2012年4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共吸收存款2900多万元,涉及借款人数135户,案发时尚有本金2100多万元未还。
2019年7月19日金沙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郑某甲、杨某某等五人有期徒刑五年、四年六个月、四年等不同刑期,五人均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案件警示
非法集资无论采取什么形式,以“高回报率”作为诱饵都是集资者的最为惯用的伎俩,短时间内的高额收益,具有很强的诱惑性。希望大家始终谨记,天上是不会掉馅饼的,擦亮双眼、保持理性,远离非法集资,防范金融诈骗,切莫心存侥幸,掉进高利诱惑的陷阱。
来源:法治石河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