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xrb/2023-0000211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财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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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 公开日期 ] | 2023-10-17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江西省吉水县八都赣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当地是一家有名的实力雄厚的企业,原本经营状况良好,被告人黄炎生在当地声望较高,当江西省吉水县八都赣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其开发的项目向社会募集资金时,公司股东、员工及社会人员纷纷参与,造成集资参与人重大损失。
案件详情
被告人黄炎生是被告单位江西省吉水县八都赣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裴丽珍是该公司出纳、监事。2011年开始,江西省吉水县八都赣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八都圩镇购买了一块土地,准备开发房地产项目。因资金不足,黄炎生多次召集公司董事开会讨论资金解决问题。经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向社会人员集资,并由公司出纳兼办公室主任的裴丽珍负责办理借款事宜。公司股东及员工知道后,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动员亲朋好友存款到该公司吃利息。款项存入公司指定的私人账户后,开票人员则会开具收款凭证,最后由裴丽珍签字确认。江西省吉水县八都赣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收到钱后给每一位集资户出具一张收据,收据上载明收据编号、收款日期、交款单位、交款金额、期限、月利息等事项,下方有裴丽珍签名,加盖江西省吉水县八都赣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及黄炎生的印章。截至案发,江西省吉水县八都赣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205人非法吸收存款4063.0703万元,已支付本金329.2615万元,未归还本金3733.8088万元,已支付利息324.2611万元。案件处理
吉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江西省吉水县八都赣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063.0703万元,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数额巨大。被告人黄炎生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裴丽珍系其他责任人员,二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被告单位江西省吉水县八都赣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黄炎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裴丽珍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案件警示
该案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投资过程中不要轻信他人,要详细考察企业真实运营状况、个人资产情况,分析承诺的收益是否合理,不要被表象所迷惑,切勿跟风投资。
来源:吉安中院新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