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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农民合作社”外壳,行非法集资犯罪
[ 索  引  号 ] tanchengxrb/2023-0000179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 公开日期 ] 2023-09-07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你想他的利, 他想你的本”, 高额利息只是为非法集资犯罪行为获取钱财设计的一个漂亮的诱饵。广大市民要理性投资,切不可贪小便宜吃大亏。

案例一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自2014年8月起,被告人徐某某在没有吸收存款资质的情况下,购买电脑、存取款等工作系统,雇佣庄某等多人为工作人员,先后在东海县牛山街道注册成立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及分社,以请歌舞团演出、发放宣传单、存款送电瓶车等礼品、组织存款户免费旅游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截至2019年11月13日,非法向1470人吸收存款共计20953.14万元,未归还集资人923人,存款本金共计3163.67余万元。

判决结果:

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情节,东海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的刑罚。

典型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政府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有力抓手,然而不法分子利用 “农民合作社”为外壳谋求不正当利益,以借口加工、种植、合作社发展投资、服务三农等名义公开吸纳社员,进行非法集资,影响恶劣。本案被告人通过广泛宣传,牢牢抓住大众着眼“存款送礼”、高额利润、忽视潜在风险的错误理财观念,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人也因此受到了沉重的刑事处罚。

案例二尹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24日,被告人尹某某在东海县温泉镇注册成立某稻麦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没有合法吸收存款资质的情况下,以口口相传、存款赠礼品等方式,承诺一定期限后还本付息,公开向周边人员吸收存款。经统计,该合作社在2015年6月14日至2022年10月8日间共吸收社会储户1102户,吸收存款本金10904.31万元,退还存款本金10894.51万元,支付利息346.32万元,剩余未归还存款本金291户,剩余未归还存款本金10.69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某继续退还集资参与人存款,并全部清退完毕。

判决结果:

被告人尹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东海法院依照查明的事实和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的刑罚。

典型意义:

被告人尹某某成立的合作社经营范围为稻麦种植、技术交流等,但其却用来吸收股金、经营放款业务。涉案合作社按季度开展抽奖活动,社员存钱越多奖券越多,奖品越丰厚,以此吸引群众存款,吸收本金共达上亿元。案发后被告人积极筹款,用于归还集资参与人存款本金,并在案件审理期间全部清退。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被告人尹某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东海法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为集资参与人挽回了经济损失,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件警示

非法集资名目繁多,如以生意周转、公司运营为名,以做工程、炒房为名等;在传统集资手段之外,犯罪分子还善于利用新生事物,冠以众筹平台、融资管理、互联网金融等名义,或涉及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等领域,直接借助互联网进行非法集资,冠冕堂皇,且犯罪分子通过请歌舞团演出、请人喝开业酒等方式扩大宣传,并通过到店送“小礼品”、存款送“大礼品”、利息高等方式吸引百姓存款。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还可能是投资骗局,在投资或储蓄过程中不要盲目和冒险,应选择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具有相应理财资质的专业机构,切莫掉入非法集资“陷阱”。

另外,部分农民合作社、公司等组织,打着金融机构旗号设立银行式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群众,直接或变相开展非法存款业务,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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