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xrb/2023-0000169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财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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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 公开日期 ] | 2023-08-28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领域内以非法集资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不断涌现,尤其是房地产行业,一直是非法集资高发领域。根据《2023年全市依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时为维护房地产(中介)领域金融秩序和市场秩序,提高广大群众和购房者自我保护能力和辨识能力,认识非法集资的危害,近期,我们正在全区范围内广泛开展房地产(中介)领域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现将主要表现形式提示如下,请广大群众务必认识清楚,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保护好自身财产安全。房地产领域(中介)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
(一)以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形式非法集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中介机构相互串通,以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二)以预售商品房的形式非法集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预售或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代理销售,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团购优惠、投资借款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三)以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形式非法集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或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中,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的,以销售房产份额、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等方式,承诺高额回报,诱导购买房地产,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四)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以房地产金融业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屋租赁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股权众筹等互联网平台合作从事金融业务,通过“众筹买房”“首付贷”等形式违规,超范围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五)房地产中介公司专门设立担保公司,向投资人出具担保书,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而本质上,所谓“抵押借款合同”是自我担保,是非法集资的一种幌子。
(六)房地产中介公司以房地产企业的开发项目委托售卖为由,向社会公众融资,承诺给予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高额利息,有的还以一定的资产作为抵押。实际上是用后集资人的钱支付先集资人的利息,使投资人蒙受巨大损失。请广大市民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谨慎选择投资理财渠道,谨防非法集资陷阱。
来源:岱岳房管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