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xrb/2023-0000106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财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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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 公开日期 ] | 2023-06-27 | [ 有 效 性 ] |
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5月1日颁布施行,在《条例》颁布施行2周年之际,特推出防范非法集资知识系列问答,利用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进一步普及防范非法集资知识,提高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意识和能力。
问
怎样理解“集资参与人”的表述?
答
一方面,“集资参与人”是沿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惯常表述。1998年《两非取缔办法》已采用“参与者”表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和《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高检会〔2019〕2号)均使用了“集资参与人”概念。
另一方面,“集资参与人”是一个中性表述。《条例》在总则部分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作了定义,强调其“非法”属性,将其列为打击对象,在法律责任章节明确对其进行惩处。而“集资参与人”则是一个客观称谓,与“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协助人”称谓存在显著区别,既不是负面定性,也不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来源:山东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