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xrb/2023-0000100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财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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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 公开日期 ] | 2023-06-22 | [ 有 效 性 ] |
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5月1日颁布施行,在《条例》颁布施行2周年之际,特推出防范非法集资知识系列问答,利用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进一步普及防范非法集资知识,提高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意识和能力。
问
《条例》在涉嫌非法集资广告和互联网信息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
通过广告和互联网传播非法集资信息,是非法集资风险扩散、蔓延的重要途径。为有效切断非法集资信息传播链条,《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对广告发布规则、相关部门职责等作了针对性规定:一是禁止违法发布集资类广告信息。《条例》明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二是明确监管职责。《条例》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电信主管部门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监测、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职责,以及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任,构建非法集资广告和互联网信息治理长效机制。其中,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会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监测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会同电信主管部门监测涉嫌非法集资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三是压实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责任。《条例》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
来源:金融稳定处(处置非法集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