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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系列知识问答之五
[ 索  引  号 ] tanchengxrb/2023-0000097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 公开日期 ] 2023-06-19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5月1日颁布施行,在《条例》颁布施行2周年之际,特推出防范非法集资系列知识问答,利用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进一步普及防范非法集资知识,提高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意识和能力。

怎样理解《条例》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的规定?

把好入口关是源头防范非法集资风险的关键举措之一。金融是特许行业,一般工商企业一律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法定金融业务,谁都不能“无照驾驶”。《条例》第九条明确提出,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对于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由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对现有的包含以上相关字样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各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建立会商机制,督促企业、个体工商户尽快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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