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欢迎访问郯城县政府网站!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乡镇部门信息公开 >> 工作进展 >> 正文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系列知识问答之三
[ 索  引  号 ] tanchengxrb/2023-0000094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 公开日期 ] 2023-06-17 [ 有  效  性 ]

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5月1日颁布施行,在《条例》颁布施行2周年之际,特推出防范非法集资系列知识问答,利用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进一步普及防范非法集资知识,提高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意识和能力。

怎样把握非法集资定义中的“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

非法集资人许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是非法集资区别于其他吸收资金行为的重要特征。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吸收资金的行为都是非法集资。例如,商业活动中收取押金、发放储值卡等预收资金的行为,如果其目的主要是用于商业促销、刺激消费,未承诺投资回报,则不构成“利诱性”要件。

来源:金融稳定处(处置非法集资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