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xrb/2023-0000094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财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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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 公开日期 ] | 2023-06-17 | [ 有 效 性 ] |
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5月1日颁布施行,在《条例》颁布施行2周年之际,特推出防范非法集资系列知识问答,利用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进一步普及防范非法集资知识,提高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意识和能力。
问
怎样把握非法集资定义中的“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
答
非法集资人许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是非法集资区别于其他吸收资金行为的重要特征。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吸收资金的行为都是非法集资。例如,商业活动中收取押金、发放储值卡等预收资金的行为,如果其目的主要是用于商业促销、刺激消费,未承诺投资回报,则不构成“利诱性”要件。
来源:金融稳定处(处置非法集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