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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以“投资理财”等名义实施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 索  引  号 ] tanchengxrb/2023-0000065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 公开日期 ] 2023-05-22 [ 有  效  性 ]

当前,社会上一些公司或个人假借“理财产品”“商业保理”“债事化解”“私募基金”等名义,以高收益、低风险为诱饵,诱惑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其行为特征主要包括:

一、编造虚假投资项目。这些公司名称通常带有“金融”“投资”“理财”“资产管理”“财富管理”“融资担保”等字眼,但实际上未持有合法的金融牌照,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或“金融创新”的旗号,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高大上的虚假项目,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二、承诺高额收益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此类公司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并要求投资者将资金打入个人或外地公司账户,不法分子很容易把吸收的资金转移、挥霍或抽逃。为了利诱群众,在集资初期不法分子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三、多种违法行为交织。不法分子往往通过公开宣传,以高收益为诱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实质还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具有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多种违法行为特征。

郯城县处非办提醒广大公众: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不得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如有理财需求,建议选择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

参与非法集资遭受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请主动甄别,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提高警惕并抵制高息诱惑,谨防非法集资陷阱,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对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请积极向郯城县处非办举报,举报一经核实将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0539-6229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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