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gsj1/2021-0000096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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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1-05-08 | [ 公开日期 ] | 2021-05-08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为规范物业公司收费行为,近日,县市场监管局召开物业专项整治会议。会议宣读、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提醒告诫函》,对物业公司收费行为实施“两提醒两公开”。
一是提醒物业公司严格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提醒实施前期物业的物业公司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物业费;提醒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提醒物业公司严格按照郯发改[2020]58号《关于郯城县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收取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收费和车位场地使用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二是提醒物业公司严格按照政府指导价代收水电费。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水、电、垃圾处理等费用的,严格按照政府定价标准执行。不得搭车收费,不得超出政府制定的标准。
三是要求物业公司公开收费标准依据等内容。要求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计费方式与起始时间、收费标准与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并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对公共收益资金、代收费、转供电单位收费等,要按规定用途使用并及时公示。
四是要求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