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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 tanchengnyj/2021-0000016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农业农村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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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1-03-19 | [ 公开日期 ] | 2021-03-19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3月18日,为切实保护好沂河渔业生态资源和生态环境,县农业农村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安排执法力量联合县公安局、李庄镇政府在沂河李庄镇区域开展渔业法规宣传和渔业安全生产联合执法行动,全力打击在沂河流域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在本次联合执法行动中,对长期在沂河从事非法捕捞的渔船进行强制清理,目前已清理3处共20余艘,查扣2艘,同时查处非法电鱼船4艘,严厉打击了非法捕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8条规定,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