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hyx/2020-0000209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花园镇 | |
|---|---|---|---|---|---|
| [ 成文日期 ] | 2020-11-19 | [ 公开日期 ] | 2020-11-19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今年8月份以来,花园镇积极动员部署、精心组织实施,扎实推进退役军人精准信息采集工作,并以此为契机,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创业贷款扶持好政策。
一.扶持对象
扶持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但创业资金有困难的退役军人。政府安排工作且在岗退役军人和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退役军人,不在扶持对象范围。
二.扶持内容
1.创业贷款贴息
对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其创办的小微创业初创期(注册登记3年内)创业贷款,分别给予最长3年和最长2年全额贷款利率贴息。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后续发展申请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按贷款利率的50%,给予最长2年贴息。
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由商业银行按规定审批办理。
2.贷款额度
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商业银行按照个人最高2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50万元贷款额度,最长3年。
三.申请条件和所需材料
1.个人自主创业贷款条件
(1)户籍地或安置地在本县且在本县自主创业,有具体的创业项目:
(2)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但缺乏启动资金;
(3)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乱纪行为,无重大诉讼案件。
(4)个人自筹创业启动资金不低于创业项目投资总额的30%,或具备场地、设施、设备等生产资料,具备一定创业基础。
需提交材料:
身份证、退伍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创业项目计划书。
2.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条件。
(1)退役军人在本县自主创办初创小微企业(注册登记3年内)
(2)退役军人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符合个人贷款第(1)(2)条,且实际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
(3)企业正常经营,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行为;
(4)无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需提交材料:
身份证、退伍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创业项目计划书,小微企业上年度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等。
四.注意事项
政府安排工作且在岗退役军人和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退役军人,不在创业担保贷款范围;已申请了《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鲁人社规[2017]18号)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不得重复申请。
贷款用途:创业贷款按合同约定用于创业的开办、经营等支出,不得转借他人使用或为他人担保,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用途。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创业扶持资格:
(1)用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创业扶持的;
(2)因违法违纪被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
(3)被纳入诚信体系“失信者黑名单”的;
(4)违反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5)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6)故意不按期偿还贷款的。
办理相关事宜请咨询花园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地址:花园镇便民服务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