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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局明确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保护民生权益
[ 索  引  号 ] tanchengfgj/2020-0000044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 2020-05-18 [ 公开日期 ] 2020-05-18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结合当前国家省、市和县各项学前教育的新政策,县发改局切实办好新时代学前教育,联合县教体、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的收费行为。

郯城县公办幼儿园收费政策继续按照《临沂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临价费发〔2015〕122号)延期执行至2021年7月31日,其中关于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的有关政策不再执行。对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和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可以适当上浮,但不得高于本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半日制幼儿园按照全日制标准的60%收费,普惠制幼儿园可在全日制基础上上浮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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