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欢迎访问郯城县政府网站!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乡镇部门信息公开 >> 工作进展 >> 正文
2020年1月1日起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
[ 索  引  号 ] tanchengylbzj/2019-0000078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19-12-16 [ 公开日期 ] 2019-12-16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临沂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临政办发〔2019〕14号),确定于2020年1月1日起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一,统一参保登记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参加职工医保的同时,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关系、生育保险关系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合并实施时,原则上生育保险随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

两项保险统一征缴,基金合并运行。合并后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按照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2%,企业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1%。原两项保险缴费基数不一致的,统一按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新缴费基数。生育保险基金收入不再单列,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

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

合并后实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生育医疗费用执行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四,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

规范经办流程,经办管理统一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平台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平台。

五,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支付,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职工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和工资不重复享受。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照我市规定的职工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用人单位按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用的,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执行我市医疗费用免责期政策。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足额缴纳费用满1年后,由医疗保险基金补支职工生育津贴。

六,确保制度可持续

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保障基金安全运行,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