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sfj/2019-0000099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司法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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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19-05-29 | [ 公开日期 ] | 2019-05-29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一是部分起草单位人员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单方面加重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工作量。一些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的人员业务能力不强,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范围把握不准,一些将拟以政府或政府办名义出台的“红头文件”等同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给审核工作带来了额外负担。
二是部分起草单位起草政府合同时照搬照抄严重,不能够结合实际情况,过于依赖县司法局法治力量。在政府合同审查中,备案审查科在审查以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招商引资、投融资、合作开发等方面的战略框架协议、合作备忘录等合同时发目前大多数合同均直接涉及土地划拨转让、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具体的优惠政策。比如,直接规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以最优惠政策保证对某某企业的建设用地支持;向某某企业承诺最低收益、以税收征收额为标准对企业进行奖励等等。此类协议中的最优、最惠、一事一议等政策,可能涉及与《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等不一致的问题。备案审查科如何做到既依法依规审查,又不影响招商引资的实施,其界限如何把握,存在相当难度。
三是部分单位对重大行政决策重视程度不够,五大程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落实不到位,监管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在工作中发现部分单位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概念模糊,认识不清,导致许多重大决策事项难以认定。在被认定重大决策事项时因必经程序过于复杂,许多事项均被排除在重大决策事项范围之内。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仅由政府部门来推动,存在一定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