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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调解:交通事故拒赔偿 法院判决不履行 人民调解促和谐
[ 索  引  号 ] tanchengsfj/2019-0000002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19-01-16 [ 公开日期 ] 2019-01-16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当郯城街道马屯村村民张某从调解员手中领取到案件执行款后,郯城街道的人民调解员终于松了一口气,这起长达三年的案件终于画上了圆满句号。

事情是这样的:2016年10月27日7时许,郯城街道马屯村村民韩某驾驶五羊牌电动三轮车,沿马屯村东西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时,把本村张某的母亲撞倒,致使老太太受伤,达到四级伤残程度。双方协商不成后,张某代其母将韩某诉至郯城县人民法院。2017年,经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决,韩某赔偿给张某之母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因韩某无力赔偿,郯城县人民法院曾将韩某拘留两次,事情也未得到彻底解决。因双方都是马屯村村民,双方经常吵闹,公安机关也多次出警。现双方当事人向马屯村委会和郯城街道司法所提出申请,要求对此事进行调解。

鉴于该案标的较大,又涉及家事民生,郯城街道司法所与马屯村委会将该案列入必须解决的大案之一。调解员多次与韩某交谈,又找到其姐夫乔某做工作。对之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地做其思想工作,一方面既让其知道拒不执行生效的判决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又站在对方的角度分析问题:有纠纷要协商,莫伤和气,韩某一直表示不是不想赔偿,而是确实没有能力。最终经过人民调解员的悉心疏导,张某与韩某双方达成和解,由韩某的姐夫乔某代韩某给付赔偿金金50000元,剩余部分赔偿金张某放弃。

至此,人民调解员运用调解措施,灵活迅速地解决了双方当事人之间长达三年的矛盾和纠纷,最终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也节约了司法成本,深受当事人和公安、法院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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