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kjj/2019-0000001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科学技术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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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19-01-02 | [ 公开日期 ] | 2019-01-02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为做好2018年度全市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1、工农业领域科技成果的评价。
(1)科技系统立项的各级各类科技项目应在项目验收完成后进行科技成果评价。
(2)对于创新点明确、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工农业领域科技成果在经市科技局成果科备案后,按自选项目进行科技成果评价。
注:涉及环保、化工、安全等特殊行业的项目申请科技评价,应提供现场考察报告;农业领域涉及单产指标的项目,应提供测产报告。
2、医疗卫生领域科技成果的评价。
科技系统立项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领域科技成果在项目完成后进行科技成果评价,其中有经费支持的项目须在项目验收完成后进行科技成果评价。不接受自选类、非科技系统立项项目的科技成果评价。
二、评价程序
1、评价的备案申请。计划内项目由项目评价单位填写《临沂市科技成果评价备案申请表》,提供项目验收证书或结题报告,经项目下达主管科室同意后到市科技局成果科备案;自选项目由项目评价单位填写《临沂市科技成果评价备案申请表》向市科技局成果科提出备案申请。
2、评价的申请。经备案的科技成果评价项目,由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根据相关要求撰写完备的科技成果评价材料,经县区科技局或主管部门汇总后推荐上报。
3、评价的初审。临沂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根据成果完成单位提供的科技成果评价材料,会同市科技局有关科室进行初审,确定是否进行科技成果评价。对于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山东天元同泰会计师事务所临沂分所收取科技成果评价费用后并开具发票。
4、评价的进行。对于初审符合评价要求的项目,由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依据《临沂市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暂行办法》(见附件1)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
5、评价结果的使用。评价报告可作为市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各级科技成果奖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参加招投标、科技成果推介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