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xzf0001/2019-0000029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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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9-05-24 | [ 公开日期 ] | 2019-05-24 | [ 有 效 性 ] |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郯城县人民政府及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在郯城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tancheng.gov.cn)上查阅郯城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可以在郯城县人民政府网站()上查阅郯城县政务公开主动公开目录。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1.县政府领导
主要包括:县政府领导情况。
2.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县政府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3.政府文件
主要包括:以县政府名义发布的文件;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等。
4.政府工作报告
主要包括:县政府工作报告等。
5.重要会议
主要包括: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的有关情况等。
6.人事信息
主要包括:人事任免、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等。
7.应急管理
主要包括:县政府关于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政策文件、应急预案及应对情况等。
8.其他
主要包括:本机关其他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http://tancheng.gov.cn/。
本机关还将通过《郯城县人民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申请条件及流程详见依申请公开栏目(http://tancheng.gov.cn/ysqgk_list.jsp?urltype=tree.TreeTempUrl&wbtreeid=4509)。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本机关在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设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郯城县人民路29号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539-6110165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郯城县人民路29号,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276100。
3.通过政府网站提出申请
申请人通过郯城县人民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http://tancheng.gov.cn/ysqgk_list.jsp?urltype=tree.TreeTempUrl&wbtreeid=4509)提交《郯城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郯城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郯城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领取或在郯城县人民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打印。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将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发送至电子邮箱(tcxzfwgzx@163.com)。
4、收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申请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办理期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因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身份信息或申请内容、联系方式不明确等情况,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郯城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为: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申请受理机构为: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
办公地址: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人民路29号
邮政编码:276100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539-6110165
传 真:0539-6102214
电子信箱:tcxzfwgzx@163.com(此邮箱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用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以外的投诉、举报、信访等事项)。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本机关更正。本机关审核属实的,将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职能范围的,本机关将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本机关查证属实的,将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本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