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0110-04_A/2016-1110002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财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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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16-11-11 | [ 公开日期 ] | 2019-02-01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郯城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郯城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tancheng.gov.cn)上查阅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分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主要包括:局领导姓名、职务、分工;机构职能;各科室名称及职能。
(二)政策法规。主要包括:地方性规章;我局制发或牵头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计划规划。主要包括:年度工作计划。
(四)业务工作。主要包括:我局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权力清单。
(五)其他。主要包括:本机关其他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郯城县财政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郯城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tancheng.gov.cn)上查阅该《目录》。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http://www.tancheng.gov.cn。
本机关还将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提出申请
1.通过政府网站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县政府网站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网上受理地址、开通时间等另行公布)。
2.书面申请
申请人书面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县政府网站http://www.tancheng.gov.cn下载),通过信函方式邮寄给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本机关暂不接受其他形式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能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立即答复的,将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 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经省物价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本人可向本机关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相关栏目。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申请受理机构为:郯城县财政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郯城县北环路57号
邮政编码:276100
办公时间:8:30—12:00 14:00—17:30
(冬季13:30-17:00)
联系电话:0539—6800769
传 真:0539—6800569
电子信箱:tcxczj@126.com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