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125/20260828-00001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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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6-08-28 | [ 公开日期 ] | 2026-08-28 | [ 有 效 性 ] |
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主城区烟花爆竹
禁放区域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降低火灾风险,减少大气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县主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东至属地与东海县行政交界线,西以G205国道为界,南面以G205国道为界并向东延伸至东海县边界,北抵G205国道连通西赵村的交叉口道路(西赵村以南片区),上述界线合围范围内全年严禁违规燃放各类烟花爆竹。(区域范围详见附图)
二、禁放时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放区域内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2026年10月1日前为过渡期,过渡期内以教育劝阻为主。
三、职责分工
(一)部门责任
1、乡镇(街道、开发区):辖区内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统筹本辖区禁放宣传、日常巡查、隐患排查;各村(社区)、居委会落实网格化宣传劝导,将禁放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落实禁放规定,做好内部人员宣传管理。
2、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烟花爆竹经营源头管控,依法审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严控禁放区内零售布点,规范经营库存管理,排查非法存储隐患,依法查处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3、县公安局:负责违规燃放行政执法查处、大型焰火燃放行政审批、非法烟花爆竹治安与刑事立案,受理群众燃放违法举报;
4、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监管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查处无证经营、违规售卖烟花爆竹等市场违法行为;
5、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禁放区内占道摆摊、流动兜售烟花爆竹行为,处置燃放造成市容污染、损毁绿化及市政设施的相关案件;
6、县住建局:督导全县各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小区禁放巡查、入户宣传,配合乡镇(街道、开发区)开展违规燃放劝阻。
(二)特殊燃放审批
因重大节庆、公益庆典确需举办焰火晚会、经营性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须提前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依法审批、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后方可定点、限时合规燃放,未经审批一律严禁燃放。
四、法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施安排
1、过渡期:2026年通告正式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过渡期坚持宣传教育、劝导劝阻为主,行政处罚为辅原则;针对在加油站、医院、学校、易燃易爆仓储区等高危场所燃放、恶意扰民燃放、拒不配合劝导的,公安机关依法即时处罚。
2、正式施行:2026年10月1日起,禁放区域全面从严执法,对各类违规燃放行为依法依规处罚。
3、原有本县主城区烟花爆竹禁放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特此通告。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8日
附图
禁放区域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