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xzf0001/2022-0000349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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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 公开日期 ] | 2022-08-26 | [ 有 效 性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郯城县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已经实施并完成,现公告如下:
一、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测站名称
刘家道口、江风口、马头、龙门、孔园村桥、红花埠等水文(位)站。
二、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
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500米为边界,沿河横向以左右岸河堤为边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以监测场地周围30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20米为边界。
三、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内容
划定范围内的水文测验河段、测报设施、测量标志、观测场地、站房、道路和通讯线路等设施设备。
四、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种植树木、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设置障碍物,停靠船只;
(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倾倒废弃物;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四)其他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文监测环境的义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特此公告。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