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xzf0001/2021-0000363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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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1-08-06 | [ 公开日期 ] | 2021-08-06 | [ 有 效 性 ] |
近期,新冠病毒“德尔塔”变异株引起的疫情,波及全国多个省市,“外溢”覆盖面可能会继续扩大。为有效阻断病毒传播,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现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报告制度。外省市入郯返郯前须提前3天向目的地社区村居、单位报备个人身份、行程、健康状况和抵达的方式、日期等;对中高风险省份人员,暂缓入郯返郯;已入郯返郯的,须立即主动到所在社区(村居)或居住地派出所申报登记,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所有单位(包括商超、宾馆、酒店、房屋出租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等)发现有疫情重点地区往来人员,须在2小时内向社区(村居)、当地派出所或疫情防控部门报告,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二、严禁隐瞒旅居史、接触史。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信息登记申报要求,第一时间主动如实申报旅居史、接触史,凡瞒报、迟报、谎报病情、就诊史、接触史、旅居史、行踪轨迹等重要信息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接种疫苗。凡符合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条件的,要主动接种、应接尽接,不得编造理由、提供伪造证明文件,对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的,侮辱、谩骂、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四、严禁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不配合疫情监测。公民进入公共场所应听从工作人员引导,佩戴口罩,主动配合落实测温、验码等疫情防控措施,注意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减少接触公共场所的公共物品和部位。在医院、集中隔离点、疫苗接种点等地要自觉遵守秩序,凡起哄闹事、无事生非,殴打、辱骂、恐吓工作人员,损毁公私财物的,以及不配合核酸检测、居家健康监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者治疗等,造成疫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五、严禁哄抬物价、制造销售假冒伪劣防疫用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以及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疫情的假药、劣药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六、严禁散布谣言。危言耸听,哗众取宠,谎报疫情、警情,编造与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传播,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七、严禁故意或过失传播病毒。明知已经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冠病毒,拒不报告、谎报真实情况,欺骗调查走访,拒不接受检疫、隔离或治疗,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与他人接触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郯城县公安局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