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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 索  引  号 ] ycx/2020-0000065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
[ 成文日期 ] 2020-08-27 [ 公开日期 ] 2020-08-27 [ 有  效  性 ]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保障居民生命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决定在我县城区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用柴油机的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铲车、叉车等工程机械。

二、本通告所指禁用区范围为城区沭河滨河西路、人民路、师郯路、林场西路、郯马路、恒通路、丰美路、兴郯路(含边界道路)连线所形成的封闭区域。

三、实施步骤

2020年9月1日起,禁用区域范围内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20891-2007)中的国Ⅰ及以前标准的工程机械。

2021年1月1日起,禁用区域范围内禁止使用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在该区域内使用的工程机械,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的Ⅲ类限值要求。

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不受禁用限制。

四、有关要求

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信息登记管理制度。辖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及时向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如实提供环保编码登记信息并申领环保编码或进行变更。

未申领环保编码的工程机械不得在禁用区内使用。

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弄虚作假。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最严格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购置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快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废更新。

五、县交警、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工信、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商务、水利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督促所管辖行业及行业内的工程项目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台账,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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