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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各单位残疾人就业情况开展网上年审的通知
[ 索  引  号 ] ycx/2020-0000044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
[ 成文日期 ] 2020-03-10 [ 公开日期 ] 2020-03-10 [ 有  效  性 ]

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社会各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为准确了解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更好地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规定,按照省、市残联通知要求,鉴于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形势,决定对我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2019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开展网上年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一)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省、市驻郯单位)、民办非企业、各类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三)年审对象是各单位2019年年末所反映的在职残疾人职工(离退休残疾人职工不在年审范围内)。

二、年审时间、方法

(一)本次审核时间从3月12日起至4月30日结束。

(二)年审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系统使用说明(用人单位版)》(附件)进行操作。

三、有关要求

(一)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按规定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网上年审。

(二)请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接此通知后,及时通知所属下属单位。非独立核算的下属单位与主管部门一并按照规定统一申报;独立核算的下属单位单独申报。

联系人:吴传江

联系电话:15762927570

联系地址:郯中路51号

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系统使用说明(用人单位版)》

郯城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2020年3月10日

  
附件【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系统使用说明(用人单位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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