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nyj/2019-0000031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农业农村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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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9-02-28 | [ 公开日期 ] | 2019-02-28 | [ 有 效 性 ] |
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我国对猪肉经营实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分散经营”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依法予以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广大市民积极举报,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绝不姑息。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禁食私屠滥宰的白条猪肉,购买盖有肉品检疫合格印章的猪肉,查验经销商是否持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以确保肉食品消费安全。
举报电话:0539-6221013;0539-6220126
郯城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