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45热线案例】关于消费维权的诉求 | |
诉求编号 | 2025061601 |
诉求标题 | 关于消费维权的诉求 |
提交日期 | 2025-06-16 15:19:31 |
内容 | 诉求人来电反映,2021年9月15日,其在郯城县某养生会所办理美容卡,内含化妆品,2025年6月5日,其至该处消费,工作人员告知化妆品已过期,无法使用,要求再次缴纳200元费用,其表示商家未提前告知化妆品过期,且将过期的化妆品私自扔掉,与商家协商未果,要求合理补偿。 |
诉求类型 | 求助类 |
受理单位 | |
回复内容 | 接到工单后,郯城县商务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商家,得知诉求人确在该养生会所办理了会员卡,但养生会所2023年更换了法人,因此要求缴纳200元费用。得知情况后,工作人员立即到该养生会所约谈负责人,告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明确指出更换法人不影响企业义务履行。约谈后,商家主动与诉求人取得联系,约定以退还化妆品的形式补偿剩余费用,诉求人表示满意。 |
回复日期 | 2025-06-16 15:19:31 |